6 安全要求


 6.0.1 防护区应设置保证人员在30s内能撤出的疏散通道和出口,并应设置应急照明装置和疏散指示标志。
6.0.2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报警信号应维持至浸渍时间结束,并能以手动方式消除。
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动关闭。疏散出口的门,任何情况下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6.0.5 凡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系统,应做防静电接地。
6.0.6 灭火系统组件和灭火剂输送管道与带电设备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0.6的规定。
表6.0.6
6.0.7 设置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应配置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6.0.8 泄压口泄放混合物应导向对人身无伤害、对财产无损害的安全地带。

条文说明

6.0.4 灭火后,防护区应及时进行通风换气,换气次数可根据防护区性质考虑。
6.0.7 空气呼吸器不必按照防护区配置,可按建筑物(栋)或灭火剂储瓶间或楼层酌情配置,建议不少于两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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